依据《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三十九条:申请人申领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低速载货汽车(C3)、三轮汽车(C4)、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C5)、轻型牵引挂车驾驶证期间(C6),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后,居住地发生变更的,可以申请变更考试地,在现居住地预约其他科目考试。申请变更考试地不得超过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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