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与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发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新标准,并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新标准中规定:新能源汽车起步或低速应发声警示、所有车辆需随车配备1件反光背心、所有车辆不能随便悬挂与车辆品牌不符合的厂标。
纯电动车起步应发声警示
在新标准将纯电动车、插电混动等新能源车单列,就行驶安全、行驶性能方面进行技术要求。其中新国标12.13.2中明确规定“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在车辆起步且车速低于20km/h时,应能给车外人员发出适当的提示性声响”。在新国标12.13中也规定了当车辆发生漏电情况时,应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提示驾驶人。此外,车辆应该具备能切断动力电路的功能,避免产生二次交通事故。
悬挂整车标识应与品牌相符合
在新国标4.1.1中明确表明“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与车辆品牌相适应的商标或厂标”与旧标准“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有明显区别,新标准强调了与“车辆品牌适应的”。旧标准当中,没有明确车标与车辆品牌相适应,此次新标准更加规范化的强调车标与品牌的适应性。
强制标配反光背心
新标准在12.15.2中要求:“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1件反光背心和1个符合GB 19151规定的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还应装备至少2个停车模(如三角垫木)”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年检除检查三角警示架之外,将同时检查反光背心,数量是1件。